核心提示:涉嫌內幕交易、內幕信息泄漏的追訴標準為: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50萬元以上的;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30萬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8日聯合印發規定,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86種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等。
根據規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期貨合約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定的持倉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該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數累計達到該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或者期貨合約交易,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其他關聯人單獨或者合謀,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或者從業人員,違背有關從業禁止的規定,買賣或者持有相關證券,通過對證券或者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在該證券的交易中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等。
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立案追訴標準
根據規定,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造成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虛增或者虛減資產達到當期披露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虛增或者虛減利潤達到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致使不符合發行條件的公司、企業騙取發行核準并且上市交易的;多次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多次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的。
根據規定,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發行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等。